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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97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779號 債 權 人 中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嘉煜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全興飼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全興飼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