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9884號
債 權 人 許秀卿
債 權 人 張翔湧
債 權 人 張宜芳
債 權 人 張榮賢
債 務 人 豐豐禾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白長發
人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8 年12
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是否對債務人
白長發請求、提出全部票據
退票理由單影本、表明提示日及
利息起算日,該裁定已於109 年1 月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附卷
可稽,
迄未補正完全,
於法不合,其票號AT0000000 、
AT0000000 之聲請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