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034號
債 權 人 傑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文村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鴻圖電子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鴻圖電子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
本( 記事勿省略) 。
二、更正
聲請狀內事實及理由中所提及的債務人名稱( 查台端所
述為全月科技有限公司) 。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