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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0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24號 債 權 人 鴻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勝昌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鴻峪盛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鴻峪盛國際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