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424號
債 權 人 安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于宗元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利昕達科技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利
昕達科技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08 年12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
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12月31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
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