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607號
債 權 人 東昇高空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建彰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禎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有選任
清算人及提出查詢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