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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07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713號 債 權 人 正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請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