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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074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0744號 債 權 人 喬崴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貴清 債 務 人 海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宛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壹仟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