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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08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841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安晟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安 晟實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08 年12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1 月9 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 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