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01號
債 權 人 林坤邦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申泰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朱瑞忠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申泰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朱瑞忠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合約書、訂購單、
簽收單、請款單、發票等)。
二、請提出申泰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
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釋明對朱瑞忠請求之依據(若無法釋明,請撤回對朱
瑞忠之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