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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01號 債 權 人 林坤邦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申泰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朱瑞忠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申泰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朱瑞忠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合約書、訂購單、     簽收單、請款單、發票等)。   二、請提出申泰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釋明對朱瑞忠請求之依據(若無法釋明,請撤回對朱     瑞忠之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