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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01號 債 權 人 林坤邦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申泰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其 它足以證明得向申泰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釋明 文件影本(如合約書、訂購單、簽收單、請款單、發票等) ,經本院民國108 年2 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2 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雖債權人具狀陳報加蓋工程明細費用、無發票工程 單、總工程款項目和已開發票金額單、發票等釋明文件,然 上開文件僅有老闆確認簽章「邦」,無法辨識係本件債務人 申泰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所開立予本件債權人林坤邦簽章 ,且發票亦本件債權人林坤邦開立給予申泰國際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請款之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