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175號
債 權 人 重德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添源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久捷開發有限公司、林俊魁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對債務人久捷開發有限公司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
二、提出債務人久捷開發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
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