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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11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175號 債 權 人 重德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添源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久捷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12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對債務人久 捷開發有限公司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提出債務人久捷開發 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該裁定已於109 年1 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 債權人於民國109 年1 月10日提出民事陳報狀,仍釋明不足 ,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