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18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838號 異 議 人 正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仁楷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因債權人宏積建材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 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1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 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109 年2 月21日送達及民國 109 年2 月25日寄存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聲請之提出 ,則為民國109 年4 月2 日,顯逾法定期間,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