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838號
異 議 人 正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方仁楷
上列
異議人即
債務人因
債權人宏積建材有限公司
聲請發
支付命令
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
駁回。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
20日之
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1日就
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
卷內送達證書
所載,係於民國109 年2 月21日送達及民國
109 年2 月25日寄存送達
正本於異議人,而
本件聲請之提出
,則為民國109 年4 月2 日,顯逾法定期間,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