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846號
債 權 人 大自然農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金卿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盛昌實業社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及債務人之
法定代理人。
二、提出債務人盛昌實業社之相關登記資料,並提出其法定代理
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