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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18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846號 債 權 人 大自然農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金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盛昌實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二、提出債務人盛昌實業社之相關登記資料,並提出其法定代理   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