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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6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603號 債 權 人 潔藝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華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