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604號
債 權 人 榮亞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麗珠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金奇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金奇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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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二、提出其他釋明文件(如契約、出貨單、發票、簽收單等)。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