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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6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604號 債 權 人 榮亞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麗珠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金奇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金奇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二、提出其他釋明文件(如契約、出貨單、發票、簽收單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