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765號
債 權 人 大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道鴻
非訟代理人 余天琦
律師
非訟代理人 黃雍晶律師
債 務 人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壹仟陸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壹仟陸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肆仟肆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肆仟肆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捌佰陸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肆仟肆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日幣伍佰柒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九、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