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848號
債 權 人 鉑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國男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美福龍食品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3 月6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債務人之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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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該裁定
已於108 年3 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
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