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145號
債 權 人 利冠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信呈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超眾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
經查超眾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
否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
該法院
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
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
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
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
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