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145號
債 權 人 利冠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信呈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超眾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經查超眾餐飲股份有
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是
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
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
正其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
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
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
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
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
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經本院民國108 年3 月14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
3 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
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