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153號
債 權 人 巴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茹香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時代廣場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時代廣場社區管理委員會之
主管機關報備證明。
二、提出時代廣場社區管理委員會最新一任主任委員之當選證明
文件及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