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43號
債 權 人 天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債權人天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
人?並於
聲請狀補蓋
法定代理人章。
二、請表明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人?並陳報其住址。
三、請提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