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654號
債 權 人 竑名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田文皇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昌林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
二、表明債權人正確名稱。
三、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四、查報債務人是否有選任
清算人及提出查詢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