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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46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662號 債 權 人 紫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仁祥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遠雄龍岡2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遠雄龍岡2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   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