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664號
債 權 人 凡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達煥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
或其他得為訴訟
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
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第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第1 項所明定
。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安慶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設於台北市中山區,有公司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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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稽,
非屬本院轄區,依
前揭規定,本院無管
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