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686號
債 權 人 時代廣場CBD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林士峰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茂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人時代廣場CBD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
二、表明債權人正確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並補正簽章。
三、提出債務人茂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
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