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692號
債 權 人 新鑫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丹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同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同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
新
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二、請更正請求金額之幣值( 依據
民法202 條,債權人不得自行
更改債務人應給付款項之幣值)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