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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46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692號 債 權 人 新鑫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丹 債 權 人 佳鑫光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同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同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   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二、請更正請求金額之幣值( 依據民法202 條,債權人不得自行   更改債務人應給付款項之幣值)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