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692號
債 權 人 新鑫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丹
債 權 人 佳鑫光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欽
債 務 人 同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源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鑫興業有限公司清償美金(下同)壹拾
陸萬零柒佰壹拾柒點貳零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佳鑫光能有限公司清償美金(下同)陸拾
伍萬壹仟玖佰貳拾伍點捌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