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594號
債 權 人 田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森田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鈞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黃郅盛間請求
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鈞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
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債務人黃郅盛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對債務人黃郅盛請求之釋明文件及請求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