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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55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594號 債 權 人 田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森田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鈞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黃郅盛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鈞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   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債務人黃郅盛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對債務人黃郅盛請求之釋明文件及請求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