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763號
債 權 人 真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南山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龍潭廠間請求
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債務人為正確公司名稱「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並表明其
法定代理人。
二、請提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