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834號
債 權 人 呂振銓即南鑫土木包工業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怡家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調解成立筆錄是否經法院核定?
二、請權債人更正為正確之法定
代理人呂振銓,並於
聲請狀
補蓋章。
三、請提出怡家營造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