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015號
債 權 人 金球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漢昌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冠澔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債務人冠澔工程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請提出冠澔工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