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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60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018號 債 權 人 柯威良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海森驗證股份有限公司、謝鎮蓬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     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二、請撤回對謝鎮蓬之請求。(經查無法辨識謝鎮蓬係上開     支票之背書人,又若係背書人,支票之執票人,應於     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     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7 日內。執票人不於第13     0 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     後5 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     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 條定有明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