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60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082號 債 權 人 原進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至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國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國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國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請求給     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國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     代理人簽章之訂購單、發票、存證信函之郵件回執等)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