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082號
債 權 人 原進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范至億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國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其
它足以證明得向國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
(如國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及其
法定代理人簽章之訂購單、
發票、
存證信函之郵件回執等),經本院民國108 年3 月26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雖債權人具狀陳
報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然仍未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國昌
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如國昌機械工程有
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簽章之訂購單、發票),
於法不合,
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