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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60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083號 債 權 人 原進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至億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有翊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其 他足以釋明對債務人請求依據之文件,經本院民國108 年3 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 108 年4 月3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債務人於民 國108 年4 月9 日補陳存證信函,惟該文件不足以釋明本件 之請求,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