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351號
債 權 人 張家明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萊富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
二、提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三、表明債務人之
法定代理人。
四、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利率。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