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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63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351號 債 權 人 張家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萊富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 二、提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三、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四、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利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