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351號
債 權 人 張家明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萊富金屬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經本院
民國108 年4 月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
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提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表明債務人之
法定
代理人、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利率,該裁定已於108 年
4 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
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