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51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高銘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高銘通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高銘通運有限公司即車輛
所有權人應負
損害賠償
責任之依據(駕駛人即毀損人
非高銘通運有限公司)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