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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65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551號 債 權 人 申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紀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據債權人提出之發票所載日期,部分請求金   額尚未屆期,請補正該部分金額請求依據,如兩造契約或催   告履行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