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551號
債 權 人 申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范紀銘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據債權人提出之發票
所載日期,部分請求金
額尚未屆期,請補正該部分金額請求依據,如
兩造契約或催
告履行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