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621號
債 權 人 台灣寶來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孝駒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
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
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訂購單、送貨簽收單、請款單、
發票等)。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