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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6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74號 債 權 人 鴻揚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正華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又各筆清償日均不同,請改以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