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01號
債 權 人 全鎂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顓芳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騰龍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騰龍工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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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
本( 記事勿省略) 。
三、查
聲請狀所載之請求金額與
訴訟標的金額、附表計算金額均
不符,請表明明確之請求返還之金額,且該金額之計算不得
包括利息( 依
民法規定利息不得再為請求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