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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73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363號 債 權 人 麥可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玉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王瀚杰即饗宴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饗宴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王瀚杰最新戶籍   謄本( 記事勿省略)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