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840號
債 權 人 開新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怡君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田書旗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據債權人提出之證明文件,均係以「京稜
旅行社有限公司」間之銷售契約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請補
正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 債務人
非該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 ,
或請另向該公司營業所所在地之管轄法院聲請之。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