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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80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053號 債 權 人 泰銓模板行 法定代理人 鍾美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興江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