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528號
債 權 人 宋泉源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裘瑞迪企業有限公司、洪玉蘭、曾金富間請
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洪玉蘭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債務人裘瑞迪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
其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表明債務人裘瑞迪企業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