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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85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528號 債 權 人 宋泉源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裘瑞迪企業有限公司、洪玉蘭、曾金富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洪玉蘭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債務人裘瑞迪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   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表明債務人裘瑞迪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